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8.9.14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十五條 主旨: 一、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 全部應納稅額(T),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 稅額(T1、T2),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 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 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 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 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 (T),按夫之應納稅額(t1)占夫及妻應納稅 額合計數(t1+ t2)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t2)】 ,並按妻之應納稅額(t2)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t2)比例計算 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 t2)】。
二、本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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