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員工分紅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疑義 日期文號:財政部98.9.17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 法律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 關係法令: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主旨: 一、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得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其 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 展支出投資抵減。 二、適用上開規定計算投資抵減金額者,員工分紅應按費用認列當年 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 價格基礎之給付應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 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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