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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10-06 10:14:14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類別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主題  民眾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內容

    98年度除繳交該年度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4,000元之限制。又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規定,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前述規定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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