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屬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公司贈與之股票,經本局查獲,歸課綜合所得稅。林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公司股票每股股價不及10元,依面額10元計算與實際情形不符,經本局查明,該公司以無償方式轉讓原有持股,未能提示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國稅局按移轉當日○○公司每股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原核定其他所得,並無不合,遂駁回林君之申請。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所得,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竹東所 服務熱線:03-5962932 傳真:03-5953698 地址:310 新竹縣竹東鎮榮樂街16號 竹北所 服務熱線:03-6578116 傳真:03-6578126 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2 Copyright © 2009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版權所有www.praesto-accounting.com Email:service@pacc.tw
竹北所 服務熱線:03-6578116 傳真:03-6578126 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2
Copyright © 2009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版權所有www.praesto-accounting.com Email:service@pac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