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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財務困難營業額下滑30%以上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10-12 15:36:20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類別 |
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發生財務困難營業額下滑30%以上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最長分3年繳 |
內容 |
營利事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得依法申請分期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今年針對「金融海嘯」所引發財產損失,訂出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作業要點,業者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稅時,得申請分期繳納。 適用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 暨補徵稅款)。 適用對象及條件: 1、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 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 納稅款;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 保。 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應於上述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 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 加計利息,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 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分期之期數: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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