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已開過統一發票之禮券購物時,營業人所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兌獎。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發行「現金禮券」,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於發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復於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則該消費者所取得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不符,亦即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之範圍,不得兌獎。 提醒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統一發票是無法兌獎的: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 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 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