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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產業環境下,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公司如接受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作價投資換取的無形資產,在法律上沒有專利年限,因此其成本不可分年攤提。 某家能源科技公司於92年間辦理增資,其中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之專門技術作價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為股本投資,該科技公司因此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9,000萬元,並自93年度起分20年攤提,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之攤提費用450萬元,該局查核認為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只是一項專門技術,雖然該公司主張以股權交換取得之無形資產,亦屬出價取得範圍,惟國稅局查明該無形資產係A君等人以專門技術作為取得該科技公司股權之對價,並未取得專利權,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核定剔除該科技公司的攤提費用450萬元,補徵稅款112餘萬元。 該科技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乃繼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科技公司仍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行政法院於判決理由指出,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等技術作價入股取得股權,惟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無形資產僅限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5項,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之適用。 籲請各營利事業注意,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予剔除,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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