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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可分年攤提費用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10-12 17:29:26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類別  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分年攤提費用
  內容

        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產業環境下,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公司如接受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作價投資換取的無形資產在法律上沒有專利年限,因此其成本不可分年攤提
      某家能源科技公司於92年間辦理增資,其中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之專門技術作價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為股本投資,該科技公司因此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9,000萬元,並自93年度起分20年攤提,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之攤提費用450萬元,該局查核認為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只是一項專門技術,雖然該公司主張以股權交換取得之無形資產,亦屬出價取得範圍,惟國稅局查明該無形資產係A君等人以專門技術作為取得該科技公司股權之對價,並未取得專利權,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核定剔除該科技公司的攤提費用450萬元,補徵稅款112餘萬元
      該科技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乃繼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科技公司仍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行政法院於判決理由指出,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等技術作價入股取得股權,惟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無形資產僅限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5項,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之適用。
       籲請各營利事業注意,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予剔除,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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