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三)倍以下之罰鍰。故修正前決、清算短漏報所得額無處罰規定已不適用。 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及75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及決、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上該組織營利事業千萬別以為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就無漏稅額,其短漏報所得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有處罰之適用。
竹東所 服務熱線:03-5962932 傳真:03-5953698 地址:310 新竹縣竹東鎮榮樂街16號 竹北所 服務熱線:03-6578116 傳真:03-6578126 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2 Copyright © 2009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版權所有www.praesto-accounting.com Email:service@pacc.tw
竹北所 服務熱線:03-6578116 傳真:03-6578126 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2
Copyright © 2009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版權所有www.praesto-accounting.com Email:service@pac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