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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09 10:34:46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日期文號:政部98.4.29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二十四條
 
 
主旨:

      公司依本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規定,自97年1月1日
     
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
      因員工或董事、監察
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
      時效而消滅者,
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
      其他收入課稅
。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
      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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