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標準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三十四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98.4.8台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
主旨: 本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說明二、(五): 「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 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 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 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自本令發布日起,前揭營業人自行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 新臺幣1千5百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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