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九十七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第一項五款(類)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20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0號 主旨: 核定「九十七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 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 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 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 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 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竹東所 服務熱線:03-5962932 傳真:03-5953698 地址:310 新竹縣竹東鎮榮樂街16號 竹北所 服務熱線:03-6578116 傳真:03-6578126 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2 Copyright © 2009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版權所有www.praesto-accounting.com Email:service@pacc.tw
竹北所 服務熱線:03-6578116 傳真:03-6578126 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2
Copyright © 2009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版權所有www.praesto-accounting.com Email:service@pac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