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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報決清算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18 09:56:36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北區國稅局 文字大小:[][][]

 

  類別  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逾期申報決清算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內容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
應於主管機關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
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
虧損扣除
之規定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
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決
、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
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
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
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
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
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
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
為準起算。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採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申報,若
逾法定申報期限申報者,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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