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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08 13:36:25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
    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
       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
       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
       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
       臺幣1億元以上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
    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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