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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應該具備那些證明文件?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08 14:10:08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關核  發之
    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或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 者及整合
    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
    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
    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
政府指定之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
    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
    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
    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 護照或旅
    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與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
    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
,為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
    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
    為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細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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