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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08 14:10:08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關核 發之 國際包裹執據影本,或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 者及整合 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 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 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之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 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 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 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 護照或旅 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 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為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 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 為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細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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