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最低稅負制,我國特別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在民國 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同條例中,短報或漏報 基本所得額之罰則,自96年1月1日施行;個人海外所得自98年起始納入最 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 (行政院業於97年9月15日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自9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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