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減稅額可分為下列3種: 1. 個人投資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 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因創 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在申報所得稅時, 可以在取得該股票價款的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 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的抵減 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的 金額為限。至於持有的股票是否符合獎勵標準,以及抵減的方式,請 參閱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
2. 個人投資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 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 以上者,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在取得該股票的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 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其持有的股票是否符合獎勵標 準及抵減的方式,請參閱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
3. 個人投資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 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 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 得稅額。 此外,上述3種投資抵減稅額每一年度抵減的合計總額,亦不得超過當年度應 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但最後年度仍不受抵減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的限制。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91年6月19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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