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及當
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
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
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
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
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2.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
、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
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
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
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
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其中
「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
(財政部85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519244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