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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規定的條件如何?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08 17:21:37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
    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
    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
    還
,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
    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
    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
    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
    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代替)、
    所有權狀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
    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
    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
    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
    (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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